琼勘设协[2021]5号 海南省勘察设计行业专家库管理办法(暂行)
各工程勘察设计及有关单位:
为促进勘察设计行业发展,充分发挥专家在勘察设计行业改革和发展中的重要作用,现制定《海南省勘察设计专家库管理办法》(暂行)。请各有关单位协助共同做好各项工作。
附件:海南省勘察设计行业专家库管理办法(暂行)
附件: 海南省勘察设计行业专家库管理办法(暂行)
一、 为规范我省勘察设计专家库的工作,充分发挥专家在行业改革和发展 中的重要作用,提高行业整体水平,制定本办法。 二、 根据行业发展和工作需要,设立不同专业,按专业分类管理。专家库 成员由省内相关行业技术领域的专家和学者组成。 三、 专家的主要职责是: (一)参与研究制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法规政策和发展战略、发展规划。 (二)参与工程抗震设防,勘察设计技术标准图集编制的技术审查工作 及技术方案的论证;重大建设项目优化技术咨询,勘察设计质量 检查工作;以及优秀勘察设计评选等工作。
四、 专家应具备条件: (一)具有公平、公正和诚实守信的敬业精神。 (二)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及以上,专业需注册执业要求应同时具备 注册 师资格等,在本专业范围内具有领先的技术水平,坚实的专业基 础知识; 有较丰富的工程实践经验,在行业中具有良好的威信和信誉,从事 勘察设计行业工作不少于15年。 (三)身体健康,年龄在65周岁以下(省资深专家不受年龄限制),能 够承担各项相关工作。 五、专家的权利 (一)向主管部门提出工作建议。 (二)在参与决策及各项评审活动中充分发表个人意见,也可以保留意见。 不受任何单位及个人干预。 (三)参加行业技术咨询及评审等活动。 (四)法律、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。 (五)对专家库的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。 六、专家所承担的义务: (一)遵照国家和本省有关法律、法规和规章,客观、公正地履行职责, 遵守职业道德、不徇私舞弊。 (二)积极参与配合行政主管部门及省勘察设计协会组织的各项监督和 检查等活动。 (三)向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相关专业技术信息。 (四)及时提出建设中所遇到的难题及解决办法。 (五)对涉及的技术内容及鉴定或评价、评审情况严格保守秘密。 七、专业设立:建筑、结构、公用设备、给排水、电气及勘察、市政、 风景园林等其它专业。 八、其它事项: (一)专家聘期为3年(颁发聘书)。超过聘期不再续聘的自动失去 专家聘用资格。 (二)省行政主管部门、省勘察设计协会定期对专家进行综合考评 和日常管理工作。并建立专家库档案、实施动态管理。因身 体原因和业务能力,工作态度及信誉等原因不能胜任该工作 的,取消其专家资格。 (三)专家在各项活动中有违法违规等行为,将按有关法律、法规 及规定进行处理。 (四)《海南省勘察设计专家库管理办法》(暂行)所开展的各项 活动接受行政主管部门及公众的监督和评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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